发布时间:2025-08-11 15:57: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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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4日凌晨,郑州市区,出租车司机夏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稀罕事儿,并由此引发了一场特殊的民事官司。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夏先生被狗主人张先生告上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2.5万元。
今年9月24日凌晨1时,郑州市沙口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了这样一幕:斑马线上,一辆出租车与一只正过马路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狗当场被撞飞。事情发生后,出租车继续前行,但被随后追上的几个人拦下。郑州市民张先生和妻子、朋友3人怒气冲冲,指责出租车司机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
“怎么办?”夏先生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张先生认为司机必须赔偿。双方协调不成,有人拨打了110。之后,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事故民警赶到时,双方已因口角之争闹到派出所,而此时狗已死亡。
“他开着出租车高速通过斑马线,才把狗撞出了十几米远,当时不仅没有停车,还想驾车逃离现场!”张先生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民法规定,夏先生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保护现场,协商解决问题,而是千方百计逃避责任,应当赔偿自己买狗费、饲养费、医药费等各种财产损失共计2.5万元。至于这个索赔数字的由来,张先生的妻子师女士称,这条德国黑贝平常每天都要用馒头蘸鸡汤喂养,一天要吃20个这样的馒头,“壮壮(狗的名字)死后,我们哭了好几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交警事故部门是否应当处理此事,“车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夏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作为出租车司机正常行驶,突然一条无人牵着的狗从斑马线跑过,他并没有过错,“狗又不是人,难道还要司机给狗让路”?
对于这些辩解,张先生当庭出示了一份由河南省特种动物养殖协会出具的证据:“张先生从哈尔滨警犬基地购买一条德国牧羊犬幼犬,母,犬龄8个月,其血统纯正,品质优良。”此外,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队也给张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今年2月,张先生随他们一起到哈尔滨购买了一条德国黑贝,张先生当时购价 1.5万元。张先生说,这些都能证明自己就是狗的主人,索赔数额也很合理,他并非漫天要价。
关于这起事件,刘小波解释说,当时给出租车司机定全责的理由是:夏先生撞狗后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他说,当时勘验现场时,出租车的保险杠都撞断了,这么明显的撞击司机当时不会没有一点感觉,那天下了一点小雨,天黑、视线不清都不是借口,司机应下车察看。
但在刘小波看来,“车撞狗”这类事件的处理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迄今为止,我国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当时之所以认定是“交AG真人官方入口通事故”,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法》第67条,该条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并没有提及狗等其他事物。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明确性,导致交警在现实执法中很尴尬。”刘小波说,他们一般在处理时都是尽量按照民事纠纷去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了,只能让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明确说法,这类事情到底该不该由交警处理”。
近来,“车撞狗”引发的纠纷一度在全国各地上演,公众想知道的是,司机是否应该为横过马路的狗让路,狗有没有“路权”,交警该不该为“车撞狗”出具事故认定书,“车撞狗”该不该赔偿。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的常警官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新治。
常警官: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证明狗是狗主人财产的前提下,如果被撞狗无证,那么属于不合法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来管辖;如果被撞狗是有证的合法狗,那么就要依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来具体认定。
常警官:如果双方不愿对簿公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范围内,司机是否违法会作为赔偿标准的一个考虑因素。当然,这还要结合《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的有关内容,看看狗是否“走对了路”,比如是否跑上了快车道。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车狗相撞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车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赔偿成为纠纷争论的焦点。今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处理。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认定此类交通事故责任应把负有管理责任的狗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